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託運須知
  1. 本託運條款於寄件人(即託運人)將貨物委託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託運時適用之,寄件人同意本條款內容之約定。
  2. 寄件人於託運貨物時,應依託運單之內容詳實填載,倘有虛偽不實者,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,且其相關法律責任應由寄件人負擔,如造成本公司損害並應賠償。
  3. 下列物品不得託運,如有違反,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: 法令明訂之違禁物品。 私菸(酒)、或其他走私物品。 易燃、易爆、腐蝕性、放射性、高揮發性或明訂之危險物品。 活體動物、動物屍體或其他具感染性、易腐敗、不易保存之物品者。 現金、有價證券、信用卡、金融卡、標單、護照、帳務資料或類似之證件資料。 大理石、金剛石、等各類石材暨玻璃製品、玻璃瓶裝、木石雕刻藝品或歸屬易碎之物品者。
  4. 損壞或漏失不負賠償責任之貨物:機械有部分突出而未牢固包裝者。 銑鑄製品、貨件內有錢幣者。 機車、自行車、裁縫車、乳母車或其他童車。 農藥、罐裝化學原料。 一切容易折損易漏物品(包含低溫品外包裝失溫軟化)。 退回之不良物品。
  5. 貨物報值:貴重物品應報值(在託運單詳填貨名及金額),經報值後同意承運之貨物,每筆以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為上限,若未報值而發生損失,每件最高不超過三仟元為限,經報值之貴重品同意承運者,加收其報值額百分之一為報值費。
  6. 本公司人員如無法確認收件人(即受貨人)身份、收件人拒收或有其他理由無法收件者,不負延遲之賠償責任,並可要求寄件人於相當期間內為貨物之處置指示。如寄件人未指示者,得由本公司逕行處置,且處置費用由寄件人負擔。
  7. 寄件人同意本公司所承運之貨物得交由其他單位或業者運送,惟本公司仍應依本條款負運送上之責任。
  8. 包裝貨物每件重量需低於30公斤,體積不可超過5才,長寬高應適中,以一個人可自行搬動為限。
  9. 才數的計算方式

     

    • (1)才積=體積/27000立方公分=重量/10公斤
    • (2)體積計算:最大長×最大寬×最大高
    • (3)膨鬆貨件請依體積換算才數。
    • (4)沉重貨件請依重量換算才數 。